給付違約金
日期
2024-12-30
案號
CTDV-113-補-1123-20241230-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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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123號 原 告 韓煬亮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光明間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50,0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32,1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朱玲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