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變更使用執照
日期
2025-01-15
案號
CTDV-113-補-1124-20250115-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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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124號 原 告 李文欽 被 告 劉金良 李嬿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辦理變更使用執照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經查,本件係因財產權而起訴,而其訴訟標的價額無法核 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新臺幣 (下同)1,6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張琬如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謝群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