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買賣價金

日期

2024-12-26

案號

CTDV-113-補-1125-20241226-1

字號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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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125號 原 告 林永昇 林宥銅 原告與被告季桓萱等6人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季桓萱給付新臺幣(下同)464,87 5元、孫盛國給付464,875元、鍾淑華給付125,561元、張建平給 付339,314元、林南榮給付125,561元、蔡文杏給付464,875元, 各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70元、5,070元、1,330元、3,640元、1, 330元、5,070元,合計21,5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朱玲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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