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土地

日期

2025-02-08

案號

CTDV-113-補-1128-20250208-1

字號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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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128號 原 告 蔡耀明 訴訟代理人 吳勁昌律師 馬涵蕙律師 被 告 林宗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將坐落高雄市路竹區北嶺段284地號土 地全部騰空遷讓返還原告,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4,844,091元【計算式:土地面積1,562.61㎡×土地公告現值3 ,100元=4,844,09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9,015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張琬如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謝群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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