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違約金

日期

2024-12-20

案號

CTDV-113-補-1129-20241220-1

字號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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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129號 原 告 愛麗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鶴鳴 上列原告與被告洪筱淳即執氏空間美學設計等間給付違約金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1,449,968元(計算式:1,346,800元+103,168元=1,449,96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3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朱玲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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