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4-12-24
案號
CTDV-113-補-1132-20241224-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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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132號 原 告 林信佑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林馨妃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經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林怕之繼承人、林沛之繼承人應就坐落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辦理繼承登記後准予兩造分割,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53,604元【計算式:公告土地現值(元/㎡)×土地面積(㎡)×原告權利範圍=5,800元/㎡×933.52㎡×1/4=1,353,604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被告林怕之繼承人、林沛之繼承人、林馨妃之最 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朱玲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