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扣押

日期

2024-12-25

案號

CTDV-113-補-1139-20241225-1

字號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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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139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假扣押,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19第4項第9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張琬如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謝群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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