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30

案號

CTDV-113-補-1145-20241230-1

字號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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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145號 原 告 陳天晴 訴訟代理人 陳啟弘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蕭梓軒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港幣920,00 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未註記幣別者,下同 )3,914,600元【計算式:港幣920,000元×4.255(訴訟繫屬日即 民國113年12月20日之臺灣銀行牌告港幣兌換新臺幣現金賣出匯 率)=3,914,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808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 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張琬如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謝群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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