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4-12-30

案號

CTDV-113-補-1146-20241230-1

字號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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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146號 原 告 蘇金龍 被 告 陳保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兩造共有坐落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及其上同段362建號建物(下稱系爭房地,原告權利範圍為1/2) 准予變價分割,而原告買受系爭房地權利範圍1/2(民國113年11 月26日)之交易價格,總價為新臺幣(下同)6,500,000元,有 本院依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買賣交易服務網實價登錄專區查詢 結果附卷可稽,是系爭房地之交易價格應為6,500,000元,爰核 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6,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3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張琬如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謝群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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