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之訴

日期

2024-12-26

案號

CTDV-113-補-1148-20241226-1

字號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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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148號 再審原告 郭憲睿 再審被告 吳嘉琳 上列當事人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再審裁判費 。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 及前條規定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定有明文 。又再審之訴,實質上為前訴訟之再開或續行,其訴訟標的價額 之核定,應以前訴訟程序原告起訴時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 最高法院113年度台抗字第528號裁定參照)。查再審原告係對於 民國112年11月30日本院108年度簡上字第68號請求確認界址事件 第二審確定判決提起本件再審之訴,而其訴訟標的金額前經本院 以108年度簡字第1號裁定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65萬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2萬6,002元。揆諸前揭規定,本件再審之訴應徵之 裁判費為2萬6,0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36條之1第3 項、第463條、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 送達後5日內補繳2萬6,002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朱玲瑤 法 官 呂明龍 法 官 李俊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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