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5-02-08
案號
CTDV-113-補-1161-20250208-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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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161號 原 告 陳亭妘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孫顥哲核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然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23,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93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6,43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張琬如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謝群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