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30

案號

CTDV-113-補-1176-20241230-1

字號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176號 原 告 王雅綸 清亦輕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文君 原 告 優豆君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何文君 人 共同送達代收人 呂昀叡 上列原告與被告高華聰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屬普通共同訴訟,各原告與被告間之訴訟 標的各異、法律關係各別,故應各別核定訴訟標的金額以徵收裁 判費,經核原告訴訟標的金額各如附表「訴訟標的金額」欄所示 ,應徵裁判費各如附表「應徵裁判費」欄所示。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朱玲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附表:(幣別均為新臺幣) 編號 原告 訴訟標的金額 應徵裁判費 1 何文君 10,680,000元 105,984元 2 清亦輕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31,009,608元 284,888元 3 優豆君股份有限公司 567,000元 6,170元 4 王雅綸(原名:王雅生) 740,000元 8,040元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