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日期

2025-01-03

案號

CTDV-113-補-1185-20250103-1

字號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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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185號 原 告 金川凱 被 告 高珮慈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607,217元;第二項請求被告返還金戒指乙枚部分,訴訟標的 價額核定為7,000元(即原告主張該金戒指之價值)。茲以原告 前揭請求,價額應合併計算,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14,21 7元(計算式:607,217元+7,000元=614,217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6,7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朱玲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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