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裁定認可

日期

2025-01-06

案號

CTDV-113-補-1187-20250106-1

字號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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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187號 聲 請 人 周仁芬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海南沙爸農業科技開發有限公司、蕭吉 清間聲請裁定認可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按當事人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4條第1項規定,聲請法院裁定認可在大陸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其性質為非訟事件,其裁定程序應適用非訟事件法總則之規定。次按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徵收費用;關於非訟事件標的金額或價額之計算及費用之徵收,本法未規定者,準用民事訴訟費用有關之規定,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19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是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其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 二、查,本件聲請標的價額依聲請人聲請認可之大陸地區裁判內 容所載,為相對人蕭吉清應償還聲請人人民幣42,000元,及自西元2018年(民國107年)10月31日起至債務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則自107年10月31日起至本件聲請日(113年12月27日)前一日止之利息金額為人民幣15,514元【計算式:人民幣42,000元×(6+57/365)×6%=人民幣15,514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至聲請日後之利息,依上開規定則不併算其價額,是本件聲請標的價額核定為人民幣57,514元(計算式:42,000元+15,514元=57,514元),以聲請日即113年12月27日臺灣銀行公布之當日人民幣即期賣出匯率計算,折合新臺幣為258,986元(即人民幣57,514元×匯率4.503=新臺幣258,986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款規定,應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朱玲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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