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票款等
日期
2024-10-08
案號
CTDV-113-補-351-20241008-2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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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51號 原 告 林光村 被 告 梁重禮 梁家銘 陳億隆 益晟五金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梁佑聖 人 被 告 勝益五金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沈家成 人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票款等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2日以 113年度補字第351號裁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1 ,444,886元,嗣原告於113年5月29日就上開裁定提起抗告,經臺 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於113年7月31日以113年度重抗字第25號裁 定廢棄原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並核定本件訴訟標的 價額為20,770,80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4,864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朱玲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陳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