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日期
2024-10-18
案號
CTDV-113-補-45-20241018-3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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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45號 原 告 陳美秀 訴訟代理人 陳德旺 被 告 陳侲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3 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正,並載明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而上開裁定已於同年月9日送達予原告,且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惟經本院於同年月3日以113年度救字第40號裁定駁回聲請,並經確定在案,則原告即應繳納裁判費,然原告迄今逾期仍未補正,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及查詢簡答表附卷可憑,是其訴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張琬如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謝群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