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優先購買權不存在

日期

2024-11-05

案號

CTDV-113-補-631-20241105-1

字號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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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631號 原 告 許文鳴 被 告 楊平朗 楊平南 楊雅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優先承買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具繳 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確認被告就本院112 年度司執字 第31636號強制執行程序(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南部分 公司112橋金職申字第487號)所拍賣坐落高雄市○○區○○段000地號 土地之優先購買權不存在,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上開土地之 價值為斷,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56,000 元(即上開土地拍定 價格),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朱玲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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