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權移轉登記
日期
2024-10-30
案號
CTDV-113-補-685-20241030-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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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685號 原 告 柯錦德 被 告 柯哲維 柯云亭 柯云華 上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 「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 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第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3人應將門牌號碼為 高雄市○○區○○○路000○000號房屋各移轉應有部分二分之一予原告 。是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22,850元【計算式: (910號房屋現值373,500元+912號房屋現值472,200元)×權利範 圍1/2)=422,8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63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朱玲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