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4-10-28
案號
CTDV-113-補-704-20241028-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704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修 訴訟代理人 楊鎮愷 原告與被告李史寶珠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然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按提起民事 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 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 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803,045元【計算式:訴之聲明第一項⑴ 272,070元+本金111,642元之利息105,648元+⑵297,839元+本金13 2,665元之利息125,488元+違約金2,000元=803,045元,元以下四 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8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3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朱玲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