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復所有權登記等

日期

2024-10-16

案號

CTDV-113-補-769-20241016-1

字號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769號 原 告 黃同晉 被 告 黃奕晴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所有權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所謂交易價額,應以市價為準。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將坐落高雄市○○區○○段0000地號(權利範圍1/3)、1008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2)及其上同段500建號建物(下稱系爭房地),以買賣為原因所辦理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而系爭房地於民國113年之交易價格為新臺幣(下同)2,440,000元,有不動產契約書在卷可稽。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44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1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被告黃奕晴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到 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張琬如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謝群育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