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4-10-30

案號

CTDV-113-補-784-20241030-1

字號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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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784號 原 告 楊曜瑞 訴訟代理人 林石猛律師 張思國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袁楊梅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兩造共有坐落高雄市○○區○○段000地號中面積2,132.735平方公尺分歸原告及被告袁楊梅各按應有部分二分之一比例保持共有,另2,132.735平方公尺分歸被告張004人各按案應有部分四分之一比例保持共有。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06,188元【計算式:(公告土地現值1,600元/㎡×土地面積2,132.735㎡×原告權利範圍1/2=1,706,188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92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被告袁楊梅等5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及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最新不動產第一類登記謄本(全體權利人姓名、地址、年籍資料勿省略)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朱玲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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