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日期
2024-10-17
案號
CTDV-113-補-786-20241017-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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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786號 原 告 劉錫銘 訴訟代理人 余岳勳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文興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 ,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債 務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該債務人之異議權,法院核定此訴訟 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應以該債務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除強 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最高法院92年度台抗字第659號裁定意 旨參照)。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撤銷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51886 號強制執行程序,而被告於上開執行事件係請求:㈠債務人(即 本件原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93,987元,及自民國104年1月14 日起至110年7月19日止,按年息19.68%計算之利息,並自110年7 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暨自93年3月3日 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 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㈡債務人應給付80,000元, 及自93年3月11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18.25%計算之利 息,並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暨 自93年4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 %;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上開㈠、㈡請 求計至起訴前1日即113年8月29日之本息及違約金總額為743,877 元【計算式:本金93,987元+本金80,000元+利息及違約金569,89 0元=743,877元,利息及違約金計算式詳如附表,小數點以下四 捨五入】;㈢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1,000元由債務人負擔,訴訟標 的金額為1,00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744,877元【計算 式:743,877元+1,000元=744,87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150 元。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13年度救字第41號受理 中,如其聲請經駁回確定,應於駁回確定之翌日起7日內,如數 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張琬如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謝群育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