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4-11-14

案號

CTDV-113-補-788-20241114-2

字號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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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788號 原 告 陳高斌 被 告 陳麗玲 陳靜柔 陳雅雲 陳亭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 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兩造共有坐落高雄市阿蓮區阿蓮段3838地 號土地准予分割,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31, 392元(計算式:土地面積756㎡×公告土地現值2,800元/㎡×原告權 利範圍22/50=931,392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0,2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謝文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謝群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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