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和解契約
日期
2024-11-14
案號
CTDV-113-補-809-20241114-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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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809號 原 告 首位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秀盆 原告與被告王昆正間請求履行和解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79,00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7,3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謝文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謝群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