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4-10-30
案號
CTDV-113-補-811-20241030-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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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811號 原 告 陳芯儀 訴訟代理人 陳俊男 被 告 邱明倫 黃蔡樹蘭 邱文廷 黃意宜 林麟坤 林瑞萍 蔡勝峰 上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 訴之聲明請求兩造共有坐落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准予分 割。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90,943元【計算 式:(公告土地現值8,400元/㎡×土地面積558.49㎡×原告權利範圍1 /12=390,943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 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朱玲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