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0-30

案號

CTDV-113-補-813-20241030-1

字號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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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813號 原 告 侯黃月珠 訴訟代理人 洪杰律師 黃鈺玲律師 原告與被告崇智護理之家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194,198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2,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朱玲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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