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4-10-30
案號
CTDV-113-補-820-20241030-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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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820號 原 告 林琪瑞 被 告 林豐安 林豐裕 張德明 張德昭 張鈺雪 上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 訴之聲明請求兩造共有坐落高雄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准 予分割。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58,345元【 計算式:{公告土地現值7,000元/㎡×土地面積(339.77+93.57)㎡× 原告權利範圍1/4}=758,345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8,2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朱玲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