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表異議之訴
日期
2024-11-01
案號
CTDV-113-補-822-20241101-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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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822號 原 告 王水枝 被 告 紀宥均 法定代理人 紀昱廷 鄭雅云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分配表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以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 得增加之分配額為標準定之(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2782號判例 意旨參照)。查原告請求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68188號強制執行 事件於民國113年8月23日製作之分配表,其中次序8及12被告應 受分配之新臺幣(下同)40,000元、8,356,576元應予剔除,並 分配與原告4,846,286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暫核定為4,846,2 8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9,0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張琬如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謝群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