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0-14
案號
CTDV-113-補-825-20241014-2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825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CHERRET LEAKEY NDIWA (查力基)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長庚醫療財團法人高雄長庚紀念醫院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9月20日113年度補字 第825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 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張琬如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謝群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