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日期
2024-10-18
案號
CTDV-113-補-831-20241018-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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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831號 原 告 郭雙龍 被 告 劉虔宏 劉文標 劉明法 劉明選 賴劉金娘 劉金蓮 劉李麗華 劉佳景 劉昆南 林美吟 劉堂發 劉世昌 劉健裕 劉家琪 劉育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 「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 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將坐落高雄市 ○○區○○段000地號土地上,面積約69.56平方公尺之地上物和地下 糞管拆除後,將占用土地返還原告,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 新臺幣(下同)410,404元【計算式:占用面積69.56㎡×土地公告 現值5,900元=410,40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2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張琬如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謝群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