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日期

2024-10-21

案號

CTDV-113-補-846-20241021-1

字號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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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846號 原 告 謝月蟬 訴訟代理人 王維毅律師 黃鈞鑣律師 被 告 謝季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 ,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 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間就坐落高雄市○○區○○○○段00地號土 地(權利範圍100000分之334)及其上同段871建號建物(權利範 圍1分之1)所為之贈與債權行為及所有權移轉登記物權行為應予 撤銷,被告並應將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是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核定為2,535,680元【計算式:(土地面積7,592.19㎡×公告土 地現值48,000元/㎡×權利範圍334/100000)+建物課稅現值1,318, 500元=2,535,6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146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張琬如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謝群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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