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日期
2024-10-07
案號
CTDV-113-補-862-20241007-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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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862號 原 告 王慧雯 訴訟代理人 蘇志弘律師 被 告 楊正收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 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 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 明第一項請求被告應將坐落高雄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之 地上物拆除騰空後,將占用面積約99.174平方公尺之土地返還予 原告及其他全體共有人,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1 ,570元(計算式:占用面積99.174㎡×公告土地現值520元/㎡=51,5 70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第二項請求被告給付起訴前相當 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2,763元;第三項請求 被告按月給付起訴後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依上開規定則 不併算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4,333元(計算式: 51,570元+2,763元=54,33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朱玲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陳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