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日期

2024-12-10

案號

CTDV-113-補-871-20241210-1

字號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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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871號 原 告 黃炎山 黃信義 被 告 黃信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自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00巷0○00 號房屋之地下室、4樓、5樓遷出並返還予原告,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3,900元(計算式:94,100元+69,800 元=163,900元,即上開樓層之民國113年度課稅現值),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7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張琬如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謝群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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