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繕漏水

日期

2024-10-14

案號

CTDV-113-補-872-20241014-1

字號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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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872號 原 告 陳淑娟 洪資博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郭皓仁律師 被 告 劉慶明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復漏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應容忍原告僱工進入被告所有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街00號房屋內修復至不漏水狀態,並負擔修繕費用新臺幣(下同)53,162元,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3,162元(即原告主張之修復費用);訴之聲明第二、三項請求,訴訟標的金額分別為93,943元、50,000元。茲以原告前揭請求,價額應合併計算,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97,105元【計算式:53,162元+93,943元+50,000元=197,10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被告劉慶明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如經查得被告劉慶明戶籍址與起訴狀所列不同時,請併依異址提出起訴狀及附件繕本,以供本院送達(按:提出時,請加註本件案號、股別,以免重新分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張琬如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謝群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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