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通行權
日期
2024-10-21
案號
CTDV-113-補-879-20241021-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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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879號 原 告 孫梓評 訴訟代理人 吳鎧任律師 鄭猷耀律師 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原告與被告間確認通行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 告起訴請求確認原告得通行被告承租坐落高雄市○○區○○段000地 號土地如起訴狀通行方案示意圖粉紅色所示位置(面積為3.3平 方公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53,450元 【計算式:公告土地現值46,500元/㎡×通行面積3.3㎡】,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朱玲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