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0-24
案號
CTDV-113-補-885-20241024-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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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885號 原 告 王曉潔 訴訟代理人 林世勳律師 蔡長勛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維馨乳房外科醫院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424,70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157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張琬如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謝群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