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0-16

案號

CTDV-113-補-888-20241016-1

字號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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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888號 原 告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法定代理人 石崇良 訴訟代理人 楊啟志律師 林鼎越律師 上列原告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34,53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 ,9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朱玲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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