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
日期
2024-10-23
案號
CTDV-113-補-891-20241023-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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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891號 聲 請 人 羅慧文 代 理 人 雷皓明律師 王郁萱律師 蘇端雅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蔡政恩等間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 事件,聲請人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 4項第6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 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朱玲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