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4-12-11

案號

CTDV-113-補-902-20241211-1

字號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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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902號 原 告 孫偉哲 被 告 陳青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兩造共有坐落高雄市彌陀區靖和段193地號 土地及其上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00巷0弄00號建物變價准予 分割,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6,182元【計 算式:(土地面積44.44㎡×公告土地現值10,600元/㎡+建物課稅現 值61,300元)×原告權利範圍1/2=266,182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 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張琬如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謝群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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