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權移轉登記
日期
2025-01-16
案號
CTDV-113-補-905-20250116-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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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905號 原 告 蔡宙翰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珊珊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 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張琬如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謝群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