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名登記

日期

2024-11-05

案號

CTDV-113-補-907-20241105-1

字號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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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907號 原 告 黃沈曼麗 被 告 黃秀薇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名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將坐落高雄市○○區○○段○○段0000地號土 地(權利範圍10000分之26)及其上同段2213建號建物(權利範 圍全部,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街000號7樓)、2230建號建物( 權利範圍10000分之17,為上開建物之共用部分)(下合稱系爭 不動產)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 不動產之價額為準,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19,771元【計算 式:(土地面積6,192.5㎡×公告土地現值46,680元/㎡×26/10000) +建物課稅現值468,200元=1,219,771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07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朱玲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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