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日期

2024-11-05

案號

CTDV-113-補-908-20241105-1

字號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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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908號 原 告 季鑫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偉立 被 告 葉志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 ,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 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應將坐落高雄市湖內區武功段936地號 土地之地上物拆除騰空後,將占用面積約230平方公尺之土地返 還予原告及其他全體共有人,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5,175,000元(計算式:占用面積230㎡×公告土地現值22,500元 /㎡=5,175,000元);第二項請求被告返還租金6,048,000元,訴 訟標的金額為6,048,00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1,223, 000元(計算式:5,175,000元+6,048,000元=11,223,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0,8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謝文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謝群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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