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等
日期
2024-10-23
案號
CTDV-113-補-910-20241023-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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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910號 原 告 李武男 訴訟代理人 顏福松律師 鄭智元律師 被 告 蘇賓達 李黃秀美 原告與被告間履行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9,709,7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 幣273,4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朱玲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