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破產
日期
2024-11-18
案號
CTDV-113-補-912-20241118-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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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912號 聲 請 人 廖國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按因 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徵收費用,非訟事 件法第13條定有明文。又破產屬非訟事件,應以構成破產財團之 價額計徵費用,司法院民國81年10月13日(81)廳民一字第1697 7號函示可資參照。查聲請人目前資產總額為新臺幣(下同)22, 500,000元,有其提出之財產狀況說明書在卷可憑,是本件構成 破產財團之財產總價額為22,500,000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 4款規定,應徵聲請費用3,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 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謝文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謝群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