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監造費用
日期
2024-10-21
案號
CTDV-113-補-915-20241021-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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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915號 原 告 鈺霖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永國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環保事業營運中心間給付 監造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1,425,18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157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朱玲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