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名登記物
日期
2024-11-20
案號
CTDV-113-補-918-20241120-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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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918號 原 告 方志治 被 告 李建榮 李沁澄 侯宇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名登記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將坐落高雄市○○區○○段○○段0000地號 土地(權利範圍71/10000)及其上同段1543建號建物(權利範圍 全部,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街00號6樓之2)暨共用部分之同 段1624建號建物(權利範圍81/10000)移轉登記予原告所有,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22,800元(即原告主 張上開房地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017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朱玲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