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

日期

2024-10-21

案號

CTDV-113-補-923-20241021-1

字號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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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923號 聲 請 人 蔡清日 代 理 人 顏福松律師 鄭智元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葉文通等間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事 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許可為訴訟 繫屬事實登記,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6款規定,應徵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朱玲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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