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0-21

案號

CTDV-113-補-924-20241021-1

字號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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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924號 原 告 王銘嶼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姿允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800,000 元,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8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7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張琬如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謝群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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