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侵害

日期

2024-12-16

案號

CTDV-113-補-933-20241216-1

字號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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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933號 原 告 林美伸 被 告 吳勝忠 陳美香 陳月紅 蔡文斌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將坐落於原告所有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及同區段46建號建物之窗戶延伸物及房屋延伸物拆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0,234元【計算式:占用面積(28.1㎡+0.97㎡)×土地公告現值6,200元/㎡=180,23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被告陳月紅、蔡文斌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 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張琬如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謝群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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