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名登記

日期

2024-11-01

案號

CTDV-113-補-934-20241101-1

字號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934號 原 告 張家豪 訴訟代理人 張弘康律師 陳禛律師 被 告 劉文德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名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將坐落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及 其上同段1418建號建物所有權應有部分1/2移轉登記為原告所有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18,069元【計算 式:(土地面積5,650㎡×公告土地現值57,211元/㎡×470/100000+ 建物課稅現值1,716,900元)×1/2=1,618,069元,小數點以下四 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03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朱玲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